第十一条
有效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规定特别重大事项的;
(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其他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特别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定。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