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条有效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