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在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巴中人大网和巴中日报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的日期。常务委员会公报还应当刊载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