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六条有效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继续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审议、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