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议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重要审议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