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继续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审议、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