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不得在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爆破、建窑、建房、埋坟、开矿、采石、取土、伐木、建厂;
(二)在大坝、渠堤上建筑、种植农作物、除草或者从事集市贸易;
(三)排放废水,倾倒垃圾、弃渣、尾矿和各类固体废弃物,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四)在库区水域炸鱼、毒鱼、肥水、投饵、网箱养鱼;
(五)耕种或者使用库水消落露出水面的土地;
(六)侵占泄水或者行洪通道;
(七)在库区水域或者渠道内游泳;
(八)在渠堤上行车、放牧、游玩;
(九)在渠道上私开放水洞口;
(十)其他危及大桥水库工程安全和污染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