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保护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大桥水库工程灌区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区内有效灌溉面积和工程设施的保护,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有效灌溉面积占用费和工程设施补偿费。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