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履行相关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