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用水单位进行节水改造,推广使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行合同节水,建设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节水型灌区、水效领跑者等节水载体,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牧业节水工作;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水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的节水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机构节水;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应当按照要求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串联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取水的,按照水资源论证,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