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气象、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建立主要江河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会商机制,实施流域统一调度,发挥水工程的水资源优化配置、水旱灾害防御、水生态保护等功能,提升水资源综合效益。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