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