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水源工程应当自规划阶段编制水资源论证专章。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或者水资源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取水。取水工程(设施)完工后,应当开展取水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