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水源工程应当自规划阶段编制水资源论证专章。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或者水资源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取水。

取水工程(设施)完工后,应当开展取水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