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依法分级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自治州、县(市)公共供水主管部门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规模以上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制定、落实供水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