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源枯竭、地面沉降、地表塌陷和水体污染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