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第十六条有效水资源实行用途管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审批机关批准。水资源的用途变更不得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不得将基本生态用水转变为生产用途;禁止将农业灌溉合理水量转变为非农业用途。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