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保护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江河源头、基本草原、湖泊、水库、湿地、森林、饮用水水源地等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修复。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态体系建设和保护,严格控制新建人造水景观,禁止在天然河道内投放外来物种。防止水土流失、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天然湿地退化和草地沙化。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