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水网规划、建设工作,兼顾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