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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保护

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各县(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自治州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提高用水效率。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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