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