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等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扬尘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