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对建设项目已动工但因分期工程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