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绿化工程作业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