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施工单位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