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