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