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扬尘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