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扬尘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