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施工工地边界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土建工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围挡高度不能低于二点五米,其余区域的围挡高度不能低于一点八米。围挡底端应当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当设置一点五米以上的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路栏。对于特殊地点无法设置围挡、围栏以及防溢座的,应当设置警示牌。
(二)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闭式防尘网。
(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干净。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和主要通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底化,其他路面铺设砾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五)施工工地出口内侧应当设置洗车设施或者安排专人清洗,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冲洗干净后方可驶(运)出;冲洗废水要进行沉淀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六)城市区域内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工地施工扬尘管理和出场车辆冲洗情况,重点扬尘污染工地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扬尘监控、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
(七)土方作业阶段,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施工现场作业区扬尘不扩散到施工区外,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的要求。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应当停止土方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八)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要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
(九)拆除建(构)筑物应当对被拆除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十)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标准扬尘公示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