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