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扬尘污染信息。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纳入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将扬尘污染监管情况纳入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