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扬尘污染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共享,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