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大气质量管理的要求,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将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扬尘污染工地名录。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