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四条有效拟提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提案人在提出前,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提请审议的法规案应当提交法规议案、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以及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法规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主要问题,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