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五条有效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提案人应当通过媒体、信函、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立法协商等方式,听取、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法规草案,应当举行听证会。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