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提案人应当通过媒体、信函、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立法协商等方式,听取、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法规草案,应当举行听证会。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