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疾病预防控制、生态环境、住建、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依法查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