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可以聘任卫生监督协管员从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协管巡查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