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并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管护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