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供水单位、涉水产品以及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