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生活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完善快速响应机制,检查卫生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卫生安全隐患,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