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设备或者周边醒目位置及时公示下列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设备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水质检验时间、结果;

(四)设备清洗、消毒、维护和检查记录;

(五)水处理材料更换情况。

鼓励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经营者运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公示上述信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