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民主决策,将一定比例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因实施城中村改造所得的农村集体补偿费用,投入到本辖区整治提升和拆除新建项目,探索城中村改造实施成效与收益分配相关联的分配方式。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