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八条有效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相关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税务等部门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优惠政策清单,并及时公开。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