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相关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税务等部门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优惠政策清单,并及时公开。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