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中村改造利害关系人参与机制,畅通利害关系人意见表达渠道。

城中村改造方案编制、补偿方案确定应当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