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方案,统筹改造资金安排。具体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省有关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政府专项债券等地方政府财政资金;

(三)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专项贷款;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基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