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了解、反映村民、居民的改造需求,组织村民、居民有序参与城中村改造。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