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建立城中村改造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城中村改造重大政策措施,审定城中村改造相关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管理城中村改造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