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改造前,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成果。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