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

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改造前,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成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