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监管机制,并组织镇人民政府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