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拆除新建类项目范围的宅基地,自城中村改造计划批准公布之日起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或者重建住房。已批未建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积极协商,妥善解决村民居住问题。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