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拆除新建类项目范围的宅基地,自城中村改造计划批准公布之日起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或者重建住房。已批未建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积极协商,妥善解决村民居住问题。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